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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國教育法律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管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四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範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村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五十九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條 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於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教科書及教學用圖書資料的出版發行,對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對用於學校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圖書資料、教學儀器、設備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衛星電視教育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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