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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

香港及台灣學生免試招生,澳門學生保送,兩校聯招,考研及就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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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

文章 由 社員 » 週三 7月 1日, 2009年 10:55 pm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
  3.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上述期限內確定本地區的現場確認時間,並向社會公佈。
  4.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確認。
  5、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在新疆、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報名參加考試。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 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報名,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3.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複印件(列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給准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生成准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9日、20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佈的《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
  (三)考試紀律。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21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佈考試試題,在9月24日上午8時公佈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並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為試卷評閱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佈。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非放寬地方或者其他放寬地方報名、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託任何單位進行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其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報名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按照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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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報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

文章 由 社員 » 週三 7月 1日, 2009年 10:58 pm

港澳居民報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94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85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一)2009年在香港和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1.網上預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5日;現場報名時間為: 7月6日至20日。
  報名人員應在上述時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附後)在港澳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後,按照本考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和地點到報名處辦理審核確認。
  未在網上預報名的報考人員,也可以按照本考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和地點到報名處辦理報名手續。
  2.香港、澳門考區報名處地址和受理報名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在地。地址為:香港九龍新蒲崗爵祿街17號3樓。受理報名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澳門法務局。地址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受理報名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二)在內地報名參加考試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登錄司法部網站,在港澳居民預報名通道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後,按照本地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地點到報名現場進行審核確認。
  
二、報名材料
  香港、澳門居民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港澳居民)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或承辦報名的考試機構網站,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港澳居民)》,下載後簽署本人承諾提交給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審驗;也可以在報名現場,對考試機構提供的具有本人資訊的報名表進行確認;還可以直接在報名現場由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填寫報名表,核對簽字後,提交審驗。
  (二)身份證件及經過公證後的複印件一份。
  1.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2.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3.曾經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已經由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可免于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的公證。在報名時,本人應提交已經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同時作出身份證明內容未發生變更的書面承諾。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經公證後的複印件由報名處留存。
  (三)學歷(學位)證書。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報名人員,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報名時,可以提交學校畢業證明書和認證書,並作出相關承諾。
  上述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交報名處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門考區報名的,須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五)報名費用。
  以上報名材料經報名處審驗後真實、齊全的,受理報名。
  
三、考試地點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的人員,應在香港考區參加考試。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的人員,應在澳門考區參加考試。
  在內地報名的港澳居民,應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四、考試準備
  香港和澳門考區不實行主、副證管理方式。報名處受理報名後,經復審符合報名條件的,發放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准考證。
  在內地報名的,按照當地准考證管理方式發放准考證。
  報名處發放准考證時,將向報名人員提供應試規則等相關材料。報名人員應提前認真閱讀、知悉。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考試輔導用書,可在書店購買或網上訂購。網上訂購可查詢出版社網站,網址:www.lawpress.com.cn。
  
五、學歷(學位)認證
  報名人員如持港、澳、臺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 須提前辦理好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辦理學歷(學位)認證需15個工作日,詳細辦理方法請查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站和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站(網址附後)。
  
六、報考諮詢
  報名人員如有不清楚的問題,可撥打以下電話諮詢瞭解: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853)-89872333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86)-10-63995583
  也可登陸下列網站獲取資訊:
  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網站(網址:http://www.doj.gov.hk)
  澳門法務局網站 (網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國家司法考試網站(網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站(網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站(網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cyj
武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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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0
註冊時間: 週日 10月 26日, 2008年 1:14 am
來自: 武漢大學QQ2473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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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

文章 由 cyj » 週一 7月 5日, 2010年 6:27 pm

港澳臺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是跟內地參加考試的題目一樣的嗎???

fizz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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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26日, 2008年 10: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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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

文章 由 fizzie » 週五 10月 1日, 2010年 4:48 pm

题目是怎样的,有参考书吗

Loli
聯招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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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5
註冊時間: 週五 1月 9日, 2009年 11:34 pm

Re: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

文章 由 Loli » 週三 3月 16日, 2011年 7:49 pm

“港澳居民報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
那台湾居民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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