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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法律 -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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