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證師考試簡介
價格鑒證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鑒定、認證、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9年6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國家開始實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辦公廳在《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中,對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進行。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設五個科目:《經濟學和價格學基礎理論》、《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其中,《價格鑒證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四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五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須在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7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5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6年。
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2年,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礎理論》科目。
(一) 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
按照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為前一年的12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管理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價格鑒證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實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認定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11月11日人發[1999]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根據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的精神和實際工作需要,經 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的人員組織進行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的一次性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的組織管理
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由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負責,並成立認定考試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價格司,負責認定考試的日常工作。考務實施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省級人事職改部門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人發[1999]66號檔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的認定考試管理工作。
二、考試的時間、科目和方法
考試時間定於2000年4月16日上午9∶00-11∶30。考試科目為《價格鑒證案例分析》。考試採取閉卷筆試方式。
三、參加考試的報名條件
凡按《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涉案物品價格評估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199 7]1662號)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計價調[1998]952號)規定,取得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頒發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並在價格鑒證機構內從事價格鑒證業務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四、報名程式
(一)報名參加考試者應於2000年1月底前填報《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樣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並附下列材料:
1.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所在價格鑒證機構的工作證明(式樣見附件二);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張。
(二)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當地人事職改部門審查後,分別在報名資格合格者的《審查表》上加蓋印章。2000年2月底前,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價格鑒證師資格認定考試報名統計 表》(見附件三)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備案。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持《審查表》及有關材料於2000年2月20日前到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有關手續。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最遲應於2000年2月底前完成報名工作並確定考點和考場。認定考試 考場設在省會城市。
(二)認定考試教材統一使用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組織編寫的《價格鑒證案例分析》。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輔導。
(三)認定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由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研究確定合格標準。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用印的《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省級人事職改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配合,密切配合,精心組織,認真做好認定考試的各項工作。對報名和考試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和個人的認定考試資格。
(五)實施認定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另行通知。
(六)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按職責分工,分別與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價格司、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聯繫。
價格鑒證師考試簡介
版主: 社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