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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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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文章 由 社員 » 週三 7月 1日, 2009年 10:07 pm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7年,依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於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設4個科目,分別為《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4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在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時可攜帶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符合上述相應的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一)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
  (二)通過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從每年的4月份開始(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共同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企業法律顧問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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