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諾丁漢大學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香港及台灣學生免試招生,澳門學生保送,兩校聯招,考研及就業資訊。

版主: 社員

回覆文章
somazero4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文章: 38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6日, 2010年 9:15 am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somazero4 » 週五 11月 7日, 2014年 6:02 pm

找了学校内各种部门,港澳台办推给校就业办,就业办让我们去跟企业直接谈,签双方协议(增加企业的工作成本,他们肯定不愿意)
往届都有发三方的,今年不给发,但是企业一定要我们提供三方协议,怎么办
已经有offer了,快到截止日期还没拿到三方,好着急。。。。

somazero4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文章: 38
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6日, 2010年 9:15 am

Re: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somazero4 » 週五 11月 7日, 2014年 6:18 pm

本人11级的,现在找大陆的工作,已经找好一个,学校却不给我们港澳台发三方协议,没有三方协议,你就不能签约大陆的企业。企业也可以签你,不过增加很多工作成本的,一定会让你提供三方协议。
除非你以后不打算在大陆工作,才可以考虑下武汉大学。

kwong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1510
註冊時間: 週六 8月 29日, 2009年 2:57 pm

Re: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kwong » 週五 11月 7日, 2014年 8:06 pm

somazero4 寫:本人11级的,现在找大陆的工作,已经找好一个,学校却不给我们港澳台发三方协议,没有三方协议,你就不能签约大陆的企业。企业也可以签你,不过增加很多工作成本的,一定会让你提供三方协议。
除非你以后不打算在大陆工作,才可以考虑下武汉大学。
国内绝大多数高校都不会提供三方协议。

winnielei
初級會員
初級會員
文章: 3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3日, 2014年 2:44 pm

Re: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winnielei » 週一 11月 24日, 2014年 7:16 pm

那怎么解决的?我觉得好迷茫啊,觉得被歧视了

elsie.wan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文章: 38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17日, 2008年 10:21 am
來自: hk

Re: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elsie.wan » 週一 11月 24日, 2014年 7:40 pm

winnielei 寫:那怎么解决的?我觉得好迷茫啊,觉得被歧视了
没有三方没关系啊,我学校也没给,自由找工作,港澳台不在学校就业计划中的。

winnielei
初級會員
初級會員
文章: 3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3日, 2014年 2:44 pm

Re: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winnielei » 週三 11月 26日, 2014年 2:21 pm

elsie.wan 寫:
winnielei 寫:那怎么解决的?我觉得好迷茫啊,觉得被歧视了
没有三方没关系啊,我学校也没给,自由找工作,港澳台不在学校就业计划中的。
那 要三方怎么办?怎么跟企业说,

BRIGHT2009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文章: 4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28日, 2010年 9:10 pm

Re: 武漢大學不給港澳台應屆生發三方協議, 怎麼辦

文章 由 BRIGHT2009 » 週日 2月 1日, 2015年 7:24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6 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回覆文章